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 - 香港的法律制度

Monday 27 April 2015

蔡小煒 - 香港的法律制度

法治

根據該部門出版的“法律制度在香港”印在2008年的信息;請參相關網站,如提供,就涉及的問題更詳細的或最新信息。
而“法治”,是指一些法律的支配,權力是在香港行使方式的基本原則。法治有幾種不同的含義和推論。它的主要含義是,政府及其所有公務員的動力須從法律推導表示立法和獨立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裁決。在政府的香港系統的心臟所在的原則,即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可以做,否則將構成法律錯誤或影響一個人的自由的行為,除非他可以指向一個合法的理由採取行動。如果他不能做到這一點,受影響的人可以訴諸可能裁定該行為無效沒有法律效力,法院。補償可以在受影響的人的青睞訂購。法治的這一方面被稱為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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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推論可以概括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基本的,所有的人,不分種族,階級,政治或宗教,都受到了土地的法律。此外,法治要求法院獨立於行政機關。這種獨立性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公正的裁決時,以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落在決定給予。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方面。但原則要求更多的東西,否則會被給予政府無限制的自由裁量權來滿足。法治的進一步含義,因此,是在制約自由裁量權規則體系被發現。為此,法院已制定了一套旨在確保法定權力在立法機關不打算的方式,不使用準則。這些準則涉及到雙方的實質及與行使行政權的過程。前者的一個例子是,法院的結論是,這看來是由法定權力授權的決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不能被設想由立法機關。後者的一個例子是已經發出的決定,而不按照黨的影響正在審理在立法機關必須設想這樣一個機會,我將會被賦予的情況的機會。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會認為該決定是在法律上無效。
TheLink將在新windowBasic法打開確保了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將繼續落實法治,通過提供的原有法律在香港(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應保持,保存為任何違反基本法,並受隨後的修正案,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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