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煒律師

Tuesday 5 May 2015

國際人權法是旨在促進和在國際,區域和國各級保護人權的國際法主體。作為國際法的一種形式,國際人權法主要由條約,各國之間的協議旨在讓已同意他們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和國際習慣法,法律行事出來的信仰狀態的一致行為衍生的規則,法律要求他們採取行動的方式。其他國際人權文書,而沒有法律約束力有助於實現,理解和國際人權法的發展,並已確認為政治義務的來源。
蔡小煒 - 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以發生在任何一個國的,區域或國際水平。即批准人權條約的國家承諾尊重這些權利,並確保其國法與國際立法兼容。當國法未能提供侵犯人權的補救措施,當事人也許可以訴諸區域或國際機制保障人權

國際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之間的關係之間有爭議的國際法學者。這次討論形成了對國際法不成大討論的一部分。
而多元學者設想的國際人權法作為國際人道主義法不同,在立憲方法的支持者都把後者作為前者的一個子集。

簡而言之,那些誰主張獨立,自足制度強調適用性的差異;國際人道法僅適用於武裝衝突期間。在另一方面,更系統的角度解釋,國際人道主義法代表了國際人權法的功能;它包括了適用於每個人在所有的時間一般規範以及專門規範適用於某些情況下,如武裝衝突和軍事佔領或以人包括難民和戰俘某些群體。

- 蔡小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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