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煒律師: 法官在香港 - 蔡小煒

Monday 11 May 2015

法官在香港 - 蔡小煒

法官主持法庭程序,單獨或作為一個法官小組的一部分。權力,職能,任命,紀律和法官培訓的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法官應該公正和公開法庭進行審判。法官聽取所有證人和案件當事人提出的任何其他證據,評估雙方的信譽和參數,然後發出裁定手頭的事情根據他或她的法律解釋和他或她自己的個人判斷。

蔡小煒律師

在香港,法院的訴訟中使用英語或語進行中國。香港法官保留許多英國傳統的如戴假髮及長袍的審判。

在下級法院,法官的地址為的先生或女士,並作為你的榮譽區法院的法官。

在創紀錄的高級法院,即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法官作為解決我的主或我的夫人和被稱為爵爺您或您的老夫,繼英國的傳統。

在寫作時,後標稱信PJ被用來指終審法院和NPJ常任法官非常任法官。在高等法院,簡稱JA用來表示上訴法院法官,並以字母J是指一審法院的法官。

在高等法院聆案官的地址應為碩士。

當試驗是在中國進行,法官得到解決,語,因為脂肪笨蛋代言(法官大人,字​​面意思是“法官,你的主權”)的主權從英國轉移到中國之前,並作為脂肪笨蛋斛哈(法官閣下,“法官,你的榮譽”)自1997年以來發笨蛋(法官)的意思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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